台中市立惠文高中家長會急難救助基金管理要點
民國98年11月11日家長常務委員會議第一次修正
一、本基金為協助因家境清寒、災害、急難或特殊意外事故急須濟助之本校學生,助其渡過難關,順利進行課業之學習。
二、急難救助基金之來源:
(一)本校家長會每任會長任期屆滿時,當任捐款之結餘款。
(二)前期未使用完畢者,累積計算。
(三)其他捐助收入。
三、急難救助金申請原則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遭遇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或不幸死亡﹐且家境清寒者。
(二)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偶發事件﹐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影響就學而急需救助者。
(三)家境清寒,影響其正常學習且未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
四、急難救助金之申請:
凡符合本要點救助對象之學生﹐申請本項救助金﹐應由其本人或家長委託班級導師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家長會申請。
五、基金之管理:本項救助金係專款專用﹐存於本校家長會之捐款帳戶,由家長會總幹事依帳務處理方式辦理。為管理基金特設管理委員會,置管理委員九人,任期一年,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校代表五人(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代表等五人)。
(二)家長會代表四人(會長、副會長、常委、總幹事等四人)。
管理委員會由會長擔任主任委員、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家長會總幹事擔任執行秘書。
六、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急難救助之案件及救助金額。
(二)管理基金之運用。
本會每學期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如有申請案件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
時會議。
七、急難救助金之審核:
有急難救助案件時,經執行秘書查明事實後,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審核,管理委員應達半數出席,且經出席委員1/2以上通過,審核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導師、行政人員列席討論。
八、急難救助之金額
視個案之不同由委員會決議,並以壹萬元為最高限額。
本校學生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請核發急難救助金:
(一)不幸亡故者,核發急難救助金新台幣壹萬元。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核發急難救助金新台幣參仟元。
(得視情節提高急難救助金額,上限為伍仟元)
(三)家庭遭重大變故者(例如:父母非自願性失業、水災、
火災、地震災情嚴重引起重大傷亡 ) 新台幣參仟元。
(得視情節提高急難救助金額,上限為壹萬元)
(四)家境清寒,影響其正常學習且未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核發急難救助金新台幣參仟元。
符合以上規定之亡故學生,其急難救助金之具領人先後順序為其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九、急難救助金之申請核發程序如下:
由教師發現本校在學學生符合本要點第三條訂定之情事者,檢據文件向家長會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經家長會急難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情節審核後,依程序請領核定金額之急難救助金。
十、本要點經本校家長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中市立惠文高中家長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生姓名 | | 班級 |
| 家長姓名 |
|
| |||||
申請事由 | |
| |||||||||
事實經過或 證明文件 |
|
| |||||||||
申請金額 |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
導師 | | 申請人 | |
| |||||||
審核結果 | |
| |||||||||
核定金額 |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
|
|
|
|
|
|
| |||||
執行秘書: 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