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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文高中社團管理輔導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惠文高中學生社團管理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93929日初定

  民國108115日修正

民國109114日修正

一、依據: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1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38784C號。

(二)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0812日第041070117876號。

二、目的:

(一) 陶冶青年身心及培養健全公民提振學生參與社團活動興趣。

(二) 啟發學生多元智慧能力、提高民主自治精神、增強服務合作能力、培養領導素養,進而提昇社團組織效能、促使社團健全發展。

三、社團分類:

()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為目的之社團。

   ()技藝性社團:以從事技能、手藝、藝術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康樂性社團:以提供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體育性社團:以發展體能為目的之社團。

四、社團之設立及解散

 ()學生社團之設立,由學生事務處規劃或經由本校學生申請。

 ()當學生社團數低於依規定之上限時,學務處得開放學生申請成立新社團

 ()開放新社團申請之公告時間為每學年第二學期社團成果評鑑結果公告後,有意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下列步驟辦理:

1. 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填寫學生社團成立申請書,並提出社團組織章程草案,組織章程不得與法規及校規牴觸,並負責邀集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具名高一學生15人以上,至學務處繳交資料備審。

2. 擬籌備之社團,若其宗旨若有不適當、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或限於其他因素,學務處得於初審階段不准予設立。通過初審之社團,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告。

3. 核准成立之社團應參與新生始業輔導社團博覽會,辦理社員募集。

4. 社團需邀請一位具有專長與意願的本校教職員擔任該社團指導老師,如本校無該專長之指導老師,也可向學務處推薦校外專業人士並由學務處呈請校長核准聘任為社團指導老師。

 (四)學生社團人數最少不得低於15為原則,最多以核准人數上限為限。

 (五)社團活動之辦理均須遵守本要點之規範,若有重大違規事項,則該社團將予以解散,學務處活動組每學年辦理社團評鑑,所有社團依規定繳交評鑑資料

五、社團之組織

 (一)指導老師

1. 社團除接受學生事務處管理輔導外,並應由社團指導老師指導。

2. 為維護學生社團安全,應循行政程序會請人事室協助,對外聘社團指導老師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 27條第4項規定,確定無相關犯罪紀錄及行為,經校長核准後發聘書,任期為一年

3. 凡指導熱心及社團表現優良者得續聘。

4. 指導老師因故未能指導社團活動課程時,需事先向活動組請假,並安排代課老師,以利社團活動課程進行。

5. 各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事項如下:社團活動之規劃、社團活動之授課、社團各種會議、社團經費之運用、擔任校內外社團活動、競賽之領隊。

6. 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傑出表現,得於期末時填具學生獎懲建議表送活動組審核獎勵。

7.社團老師資格:

1)合格教師。

2)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3)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4)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

 (二)社員及幹部

1.    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本校學生需選擇參加一個社團。

2.   社團幹部:各社團得視情況需要分設下列各組

(1)  社長:每一社團應選社長一名,在指導老師指導下綜理社團一切事務,並對外代表該社團,任期為一學年。負責活動之計劃與推展、文宣及刊物之發行申請、會議之召集及主持、經費之運用、出席各項會議等。

(2)  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

(3)  教學組長:負責計畫並執行社員研究進修事項,以及特殊才藝之訓練事項。

(4)  文書組長:負責建立並保管社團一切文書資料,社團全學期活動計畫之編印及各項會議、活動之紀錄工作,並定期更新社團粉絲專業,落實資料電子化。

(5)  活動組長:負責各項活動之策劃、執行,安排全學期活動計畫,以及參與學校之各項活動。

(6)  總務組長:負責社團經費之收支及帳目管理,物品之購買、借用。

(7)  器材組長:負責社團各項器材之借用、保管與維護。

(8)  公關組長:負責社團對外關係之建立、社團畢業社員之連繫,社團活動資源之爭取。

(9)  其他。

3.    幹部及組別之設置,各社團得就實際需要增減,並依社團組織章程選任之,報請指導老師核可後聘任。

4.    各社團社長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改選工作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五月)。改選後一週內應將幹部名單詳填一份,經指導老師簽名後送學務處活動組。

5.    新舊任社團負責人辦理移交須確實。若因故需於學期中改選者,應經指導老師核准,並應向學務處活動組報備核淮後方得辦理。

六、社團課程之規範

  ()課綱所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內之團體活動時間,學校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之社團,在教師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之課程。社團活動其每週教學節數,學校得因應實際需求,自行整體規劃及彈性安排,每學年不得低於二十四節。

()學務處得依需要,定期召集各社團之負責人,商討有關活動事宜,並溝通各社團間之聯繫事項。

()活動組於新生始業輔導時辦理社團博覽會,提供各社團宣傳及招收新社員,並於開學進行社團選填作業。

()社團活動課需確實點名,經社長、指導老師簽章後,於當日放學前繳回學務處。

七、社團場地及器材使用規範

(一)   各社團於社團課時應於指定場地活動,遵守場地管理單位規定使用,活動結束後應將場地整理乾淨並恢復原狀,始得離開。

(二)   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需先徵得場地管理單位同意,並填寫相關表格後,由活動組提出申請,使用時應注意保持清潔;借用器材,應妥善保管及愛護,並依規定時間內歸還;水電能源之使用務求節約。

(三)   各社團經核定之活動時間及場地,學校有保留變更用途之權利,若因特殊需要,學校得要求學生社團變更場地活動或停止活動。

(四)   社團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場地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於一週內自行賠償,逾期將依校規議處。

(五)   本校社團如有辦公室者,平時應保持整齊清潔。各社團社辦鑰匙(或磁卡)統一由各社團管理與保管,若管理不善,將收回使用權利,並懲處社長,磁卡設定權限為社長、副社長等人,並依照切結書規範辦理

八、校、內外社團活動辦理

(一)   社團如欲在社團活動以外時間舉辦校、內外活動,均須於活動辦理日期一週前事先送出活動企畫書等相關資料,並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   活動成果匯報:活動辦理完畢後,需於一週內,撰寫社團活動成果報告(含活動簡介、三張以上之照片、活動檢討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以電子檔寄至活動組信箱club@mail3.hwsh.tc.edu.tw

(三)   考試前二週(含考試當週)停止所有社團自行舉辦各項校內、外活動。

(四)各社團應盡力配合學校活動或國家政策提供各項表演或展示,以增進校譽和社譽。

(五)學生社團活動均採取公開方式進行,不得有秘密活動或集會。

九、社團活動經費

(一)   社團經費由社員負擔為原則,非經學校之核可,各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尋求贊助。

(二)   各社團如需收取社費,需循社團組織章程訂定之。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保管單據,並定期向社員公佈,學務處有監督輔導之責。

(三)     社團辦理活動、營隊,可向學生會申請補助經費,依規定每學年最多5000元整(依據臺中市立惠文高中辦理社團成果發表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資格:高中部熱音社、吉他社、熱舞社或提供資料佐證前一年辦理過成發之表演性社團),且經學生會討論後,送交活動組審核請於活動辦理前二週,事先檢附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申請

(四)   各社團舉辦活動學校經費補助,應於活動辦理後一週內檢附單據向活動組核銷。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核銷者,下次活動不予以補助。

十、社團之公告

(一)   社團之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傳單、節目單、手冊或其他宣傳品,應於活動前一週將原稿送請學生事務處審核。

(二)   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應經活動組核章,並張貼於校內指定場所,活動結束後,應即時除。

(三)   社團公告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其他社團之公告。

十一、考核與獎懲

(一)   目的:為提升學生社團辦理活動績效,發揮學生自治精神,培養學以致用之能力。

(二)   考核對象: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均應接受考核。

(三)   考核方式:每學年進行社團評鑑,並於規定時間將評鑑資料匯整成冊。評鑑內容以基本資料、社團活動(會議)記錄、優良或違規事蹟、社團粉絲專頁更新與經營、社團招生參與、社團成果展、社團點名確實度等項目為評鑑重點,各項評分如下;

●基本資料:(20%)

 (1)社團組織章程。

(2)社員名單及幹部名單完整。

(3)年度計劃表。

(4)社費收支紀錄(財務管理含活動經費使用明細、活動經費收據、平日發票完整齊全並分類管理)

(5) 財務管理資料(財產清冊完整性)。

●社團活動(會議)記錄(25%)

(1)社團例會:

      (1-1)期初會議:進行學年活動計劃。

      (1-2)社團幹部會議記錄。

      (1-3)期末會議:學年活動總檢討 。

 (1-4)日常活動紀錄:社團活動計畫及活動內容活動照片、課程設計、活動檢討記錄(含學員反思與心得回饋)等。

(2)營隊活動:辦理營隊活動需提供以下資料

 (2-1)活動申請書

 (2-2)活動計畫書

 (2-3)活動籌備會議記錄

 (2-4)活動財務管理表

 (2-5)活動課程設計表

 (2-6)活動紀錄

 (2-7) 學員與幹部之活動反思與檢討

優良或違規事蹟 : (10%)

(1)代表學校參與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別優良者另予加分。

(2).社團活動違規紀錄(如未依規定張貼海報)者另予扣分。

(3).其他(是否依規定辦理活動、上課違規事件......

社團粉絲專頁更新與經營: (10%)

透過臉書或IG經營社團或其他網路媒體經營社團平台,並定時更新。

社團招生參與:  (10%)

(1)參與社團博覽會。

(2)協助社團博覽會。

社團成果展: (15%)

(1)參與期末校內社團成果發表。

 (2)期末透過資料夾呈現成果。

(3)自行辦理社團成果發表(透過資料舉證)

社團點名確實度: (10%)

每次依照規定時間繳回社團紀錄簿

() 評鑑方式:

1.評鑑小組委員由學務處召集相關人員擔任之。

2.就評分項目之書面資料,由評鑑小組評審。

3.評鑑時評鑑委員得指定各社團負責人及有關幹部出席接受評鑑委員詢問相關社團經營管理與活動辦理相關事宜

 () 成績等第:

      評鑑成績依總成績排列如下

1.特優:95 分以上。

2.優等:90分以上,未滿95

3.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

4.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

5.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

6.丁等:60分以下

()獎懲辦法:

    (1)社團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者,學校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校規懲罰。

    (2)各社團社長無特殊違紀者,學期末記小功一次,幹部無特殊違紀者,

       學期末記嘉獎兩次。

    (3)社團如有重大違規事件(所謂重大由學務處認定)該年度評鑑不得列為「甲

       等」以上。

    (4)列為「丙等」之社團,社長及幹部該學年度得降低敘獎

    (5)社團評鑑列為「丁等」之社團,社長及幹部該學年度不予敘獎,社團停招

       一年.

    (6)社團未於規定期間繳交評鑑資料,視同拒絕接受評鑑,取消該學年度幹部

       資格,並直接列為丁等。

    (7)有重大違規事件者得陳報 校長解散該社團。

 

十二、本要點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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