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惠文高中運動器材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修定
一、本校體育課、課外活動、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以及學生平時運動等借用器材和本校教職員借用器材,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體育課使用器材時,由各班康樂股長負責。於上課前至器材室領取,下課後並負責立即交還。
三、課外運動使用器材時,由各組指定器材負責人按規定之數量領取使用,下課後並負責立即交還。
四、學生借用運動器材,應先在借用登記簿上依式填寫班級、姓名,憑學生證向管理員登記,經管理員同意後,方得領取所用品。
五、各項代表隊使用器材、服裝時,由各隊副隊長負責領取及歸還之責。
六、各運動器材之使用地點,僅限於本校運動場所。
七、使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遺失,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交還檢查,否則應照價賠償。
八、辦理借用手續,應依先後次序。
九、運動用品非經許可不得攜出校外,或存放教室。
十、天雨或場地潮濕不宜運動時,則停止借用器材。
十一、學務處體育組於必要時,得將已出借之器材收回。
十二、學生如違反規定者,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議處。
十三、星期例假日運動器材不外借。
十四、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