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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業務 / 臺中市立惠文高中體育實施計畫

臺中市立惠文高中體育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4517日訂定

中華民國103101日修訂

 

壹、依據中華民國103 9 26 日教授體部字第1030029192B 號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附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辦理。

貳、實施體育之目標:

1. 發展基本動作能力,學習運動技能,培養參與體育活動之必備技能。

2. 增進體育知識,建立正確體育觀念,培養參與運動之積極態度與知能。

3. 提升體能,增進運動持續能力,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4. 啟發運動興趣,體驗運動樂趣與效益,建立規律運動習慣。

5. 培養運動道德,促進和諧人際關係,發展良好社會行為。

參、實施方式:

1.本校體育授課每班每週二小時,教學時以本校運動場地設備範圍內,按規定實施之。

2.體育課一律著規定運動服裝及膠底運動鞋,避免造成運動傷害。

3.本校學生不可向任課教師請求調換或更改器材,切實按照預定教學進度及分配場地授課,避免場地衝突,進度脫節,器材不足。

4.上課前及下課結束時,須確實調查人數,填寫點名簿,並詳細紀錄考核。

5.上課前,康樂股長應先準備運動器材,在任課老師未到場地上課前,不准使用運動器材,以策安全。

6.體育課中,同學務必接受教師教導並確實遵守秩序以防運動意外發生,危險動作切勿冒然嘗試以維安全。

7.授課場地之公物或借用之器材,均要負責維護、保管,如有損毀、遺失,照價賠償,下課離開前並需將場地整理乾淨。

8.下雨天或場地潮濕,不宜室外上課時,改在教室上體育常識或運動方法、運動規則或體育教學錄影帶欣賞。

9.上課時不論「稍息」、「立正」或行動均不得自由談笑。

10.凡上體育課之班及聞鐘響後,應隨即至指定地點,由各班康樂股長負責整隊,清點人數後,康樂股長負責帶領全班同學作準備操,任課教師到場後,由班長發「立正」口令,代表全體向教師行舉手禮,並報告出缺席人數及缺課者座號,然後再發「稍息」口令。

11.凡因病或病後體弱或生理現象不能參加體育正課者,應事先取得醫院證明書向體育組申請見習,經核准見習者,於上課時間不得擅自離開該班活動場所,以收見習之效,違者以曠課論。

12.凡有身體殘障或畸形、體能低弱、患有心臟病、肺病、氣喘病等者,於開學後一週內檢具公立醫院之診斷書向生活輔導組申請,經學務處呈請校長核准後,准予上課見習,免參加一般激烈之體育活動,技能部分之考試由任課教師酌量改換項目施行。

13.全班活動,每一位同學均須參加;參與活動之機會,力求均等普遍。

14.遲到早退、曠課、缺席、學習精神、運動道德之考核,依據體育成績考核辦法辦理之。

肆、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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