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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

教育部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03 08

發文字號: 臺教學()字第1100016368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

  工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

  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教育人才(以下簡稱性

  平教育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

     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

     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三、本資料庫設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文版」,並由本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部性平會)秘書單位以線上受理性

  平教育人才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

 

四、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

  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篇(不含學位論文

     )。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

     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委員。

 

五、性平教育人才申請採認:

  (一)審核工作由本部性平會社會推展組(以下簡稱社推組)組成審

     核小組辦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得採

     認為性平教育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申請者若

     未通過審查,得重複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

     採認。

  (二)申請通過者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需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

     球資訊網重新進行申請採認;並得於期滿前六個月起進行重新

     申請。

 

六、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性平教育人

     才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性平教育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

     歷、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

     、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

     由性平教育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部更正或補充。

 

七、列入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性平會社推

  組會議審核後,提報委員大會通過後應予除名:

  (一)經性平教育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經確認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

     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CEDAW)等情事。

  (三)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且未於期滿前重新申請採認通過。

 

八、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

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件。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規劃或執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行政院或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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