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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預付費用(doc檔)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之績效,並避免預付費用帳載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訂定本要點目的。

二、各單位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因確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訂定預付費用情形及清理人員資格。

三、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局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准後,檢具原奉准簽陳(正本)及預付費用清單(一式三聯)送會計室辦理。

訂定預付費用辦理程序及檢附文件。

四、各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理清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清理期限為事畢後一個月內。

訂定預付費用清理期程。

五、會計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部分,轉知業務單位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方案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者,依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逾期未清理辦理流程。

六、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預借款項遺失,相關人員責任。

七、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由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知會會計室。

離職人員接任程序。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未盡事宜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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