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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旅費專區 / 1011218-交通費請依優惠後票價核實報支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承辦人:余宜真
電話:04-22289111#19118
傳真:04-22210521
電子信箱:l1046@taichung.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授主一字第10102230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來函.pdf
主旨:重申各機關員工短程出差交通費,請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核實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府主計處案陳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1年12月5日審中市一字第1010003247號函辦理。
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之交通費應按實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本府為推展大眾運輸,實施各項公車之優惠措施,依上揭規定,出差行程逾5公里,員工搭乘已實施優惠之客運,或駕駛自用汽(機)車,其所必經之順路行程已實施搭乘市公車優惠措施且無未納入市公車之公路客運行駛者,交通費請依優惠後票價(核實)報支。
正本:臺中市政府一級機關、臺中市各區公所
副本:本府主計處(第一科)、本府主計處(第二科)、本府主計處(第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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