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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 實施辦法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 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0016943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229568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5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30118954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2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60096234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未搭乘就學服務交通車 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二、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國小部。      三、大學附屬(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以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安置者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度以上之智能障礙類、視覺障礙類、肢體障礙類、腦 性麻痺類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障礙類別學生,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 認知發展、行動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 通等原因,需由他人協助上下學者。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以每年度實際就學月數計,每月補助新臺幣 五百元。但有特殊情形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方式分為上下半年各一次。但寒暑假期間無參加課 業輔導者,該期間不予補助。 第六條  學校應通知符合第四條資格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填具申請 表,檢附相關文件,於教育局規定時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交通費 補助申請。      前項申請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報教育局提 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後,由教育局核定
並通知學校。 第七條  學校於接獲教育局審核結果通知後,應檢具領據及相關核銷 文件向教育局請款,轉發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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