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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 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 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10885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9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60095285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臺中市(以 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第五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 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學校除 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學習需求及 適應能力,整合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力等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 輔導。 第七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遴聘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時,以熱心輔導且 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 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為優先。 二、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專業人力,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 學生。 三、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具,以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四、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進行觀 摩教學、交換或合作教學、個案研討等活動。 五、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應給予獎勵,提供 諮詢與協助,並減少行政工作。 六、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七、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 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八、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 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援服務。 九、鼓勵學生、教師、家長及社區資源人力,參與投入特殊 教育志工行列,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 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個別化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學習成效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第九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 案評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 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 育計畫中載明,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同領域科目之 授課教師二人以上者,依其授課時數比例評量學生成績。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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