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規 /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0021091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9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60095150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補助對象為就讀於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 生。 第四條 本辦法獎補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 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 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 助。 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第五條 本辦法獎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二、助學金:每學年三百名。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一、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者。 (二)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上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 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 多者。 2 二、助學金: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第六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為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助學金每名新 臺幣三千元。 第七條 本辦法獎補助申請期限自每年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獎助學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向學校提 出,經教育局核定後發給獎學金或助學金。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