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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臺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 減免補助要點

臺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 減免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府授教特字第100009380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府授教特字第10001413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2月20日府授教特字第10200301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6月08日府授教特字第1040125187號函修正 第二、四、六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 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指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足歲至未滿五歲,設籍本市 且就讀本市之公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安置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持有經本市鑑輔會開 立之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就讀本市私立國 中、本市私立國小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及子女均設籍本市,其子女就讀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本 市公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並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四歲至未滿五歲者為 限)。 三、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於修業 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 減免學雜費費用。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提供就學費 用之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四、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國小: 1、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第 2 頁,共 2 頁 (二)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三)就讀本市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四)國民教育階段持有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證明,而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其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準用本點第一 款第一目之規定。 五、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本市私立國中、國小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 出申請: (一)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甲式或丙 式之新式戶口名簿。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甲式或丙式之新 式戶口名簿。 (四)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幼兒園或機構及學校受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報請本府審查,經通知審 查合格後,應備齊相關表件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幼兒園或機構及學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 不實,除追繳減免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申請補助之幼兒、學生於 學期中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異動,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應按就學日之比例辦理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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